净水器宣传要中肯 维权实录振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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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4年4月7日,潜江市***老新工商所接群众匿名举报,称某当事人在潜江市白鹭湖管理区临湖酒店对其推销的净水器作虚假宣传,宣称“奥浮尔”净水器净化后的自来水具有脱毒、中和胃酸、治疗胃病、治疗百病,预防癌症等特殊功效。宣称赠送的“限量珍藏版.生命能量怀表”、“木鱼石保健杯”具有养生、理疗、治疗百病等功效,赠送的“枕头”具有治疗高血压、颈椎、腰椎等疾病,要求工商部门依法查处。
净水器宣传要中肯 维权实录振人心(图片来源网络)
【处理过程及结果】
2014年4月8日,经初步调查,举报属实。2014年4月9日,潜江市***立案调查。 经调查,认定当事人有利用广告以外的其他方法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新《消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根据新《消法》及其转致适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处罚款10000元。
【法律依据】
新《消法》第20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新《消法》第56条第1款第6项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消费提示】
目前一般净水器制备的水只是去除杂质、有害物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饮用水,并不具备保健功能,更不会具有治疗疾病的功能。消费者对关于净水器的夸大宣传应该保持警惕,以免上当受骗。
(原文标题:《虚假宣传净水器 工商依法来查处》)
( 来源: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